白蚁防治服务的定位分析
白蚁是一种古老的社会性昆虫,白蚁危害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我国的白蚁防治服务开展已进行了几十年,长期以来基本上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章,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下,由政府下属的白蚁防治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白蚁防治服务。行业服务目的集中体现其积极的社会效应、单位良好的行政服务和公益形象。但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日趋完善与成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白蚁防治体制就面临着如何解决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如政事企不分、机制不够活、功能单一等,白蚁防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另外社会资本希望介入白蚁防治服务业的呼声日趋强烈。目前白蚁防治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及管理理念面临着重大的转变,因此对我国白蚁防治服务的科学定位就显得十分重要。希望通过运用公共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对白蚁防治服务进行分析,从理论上来合理界定我国的白蚁防治服务,为白蚁防治服务业的管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公共产品理论概述
1、社会产品的分类及依据
社会所提供的可供人们消费、满足人们各种欲望的物品和服务(即社会产品),按其在消费过程中的消费特征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共产品(public goods)、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和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三大类。
消费过程的消费特征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描述,即消费的竞争性和消费的排他性。消费的竞争性是指某人对某一社会产品的占有和消费,会使他人无法占有和消费,除非增加这一社会产品的供应,更严格地说,就是消费的增加会引起边际成本的增加。与之相对的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在非竞争性的条件下,某人对该物品的消费不会引起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即对非竞争性物品消费的增加不会要求供给的增加,也不会引起边际成本的增加;消费的排他性是指社会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能为某些人或某个人所专有,也就是说人们可以通过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或技术的办法将某些消费者合理地排除在对某项产品的消费之外。与之相对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不可能有效地将某个人或某些人排除在该物品的受益之外,或者是技术上的不可能或者是经济上的不可能。
2、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
自兰度尔首次提出公共产品的概念以后,目前已在公共经济学领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有不少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定义,如萨缪尔森认为,所谓公共产品就是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它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或者说“公共产品是这样一些产品,无论每个人是否愿意,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奥尔森认为“任何物品,如果一个集团中的任何个人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适当地排斥其它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则该产品是公共产品。换句话说,该集团或社会是不能将那些没有付费的人排除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之外的,而在非公共产品那里,这种排斥是可能做到的;我国的经济学家梁小民、睢国余、刘伟等认为“某一种公共产品只可以使很小的团体,比如包括两个人的小团体收益,而另外一些公共产品却可以使很大的团体甚至全世界的人都受益。”
虽然对公共产品概念有不同的定义,但对公共产品的消费特征大家较为公认,公共产品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两大特征:第一消费的非竞争性。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意味着增加消费者引起的社会边际成本为零,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上,人人都可获得相同的利益,而且互不干扰。例如,一个国家的国防系统使该国的每一居民都可享受同样的好处;第二消费的非排他性。公共产品一旦提供就不能阻止另外一些人从中受益,或者是因为技术上的不可能,或者是因为排除成本的高昂而无法把受益范围内某人排斥掉。因此公共品在其受益范围内具有共同消费的特点,即使有技术上的可能性,但由于排除费用过于高昂,以至得不偿失不得不放弃。
公共产品之所以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是因为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某人对某公共产品的消费,便等于对其全部的消费,生产提供的数量等于每个人消费的数量,而且每个人也消费同样的数量。公共产品消费的非排斥性意味着,它一旦生产出来,就如普照之光惠及全体社会成员,而不论每个社会成员是否支付了费用。这正如大卫·弗里德曼所指出的,公共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它,这就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免费搭车”。
私人产品是供个人消费或使用的物品,它具有与公共产品完全不同的消费特征:第一消费的竞争性。某人对私人产品的占有和消费会使他人无法占有和消费,除非增加成本生产出更多的私人产品;第二消费的排他性。人们可通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手段将某些消费者排除于对某项私人品的消费之外。与公共产品相比私人产品具有可分割性,私人产品在消费者之间是完全可分的,消费的对象是可以区隔的,消费的数量是可以累加的。
3、准公共产品
从传统理论上讲,准公共产品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社会产品,它是具有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特征的混合产品。对它的消费特征的描述有三种不同表述:
(1)准公共产品是具有外部性的私人产品。罗森认为纯粹的私人产品除了具有消费的竟争性和排他性外,还具有消费的独立性,即没有外部的或者溢出的影响,而当物品满足前两条件但不满足第三条件时,就是准公共产品。
(2)准公共产品是具有消费的竟争性但无排他性,或者具有消费的排他性但无竟争性的物品。准公共品有两类:一类是具有消费的竟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如垃圾处理及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服务;另一类是具有消费的排他性但无竟争性的物品,如公共卫生、教育、社会保险等。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认为,第一类准公共产品不具有排他性,因而价格形成困难,只能采取免费供给方式;而第二类由于具有排他性,因而有可能向主要受益者收费,它可以与私人品一起合称为“市场性物品”。
(3)准公共产品是“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认为:“有趣的是这样的物品和服务,它的消费包含了某些‘公共性’,在那里适度的分享团体多于一个人或一家人,但小于一个无限的数目。‘公共’的范围是有限的”。这种介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俱乐部物品”既有别于私人品,又不完全等同于公共品,其消费特征表现为:第一局部的排他性。俱乐部物品对其成员来说是非排他的,但对非成员来说是排他的;第二有限的非竟争性。在一定的消费容量下,单个会员对俱乐部物品的消费不会影响或减少其他会员对同一物品的消费,而一旦超过临界点,过多的会员加入非竟争性就会消失,拥挤就会出现。
二、白蚁防治服务的内含、特点及发展
1、白蚁防治服务的内含及特点
所谓白蚁防治是指人类采取一定的措施阻止白蚁接近、取食木材及其他人类需要的纤维材料,消除因白蚁活动而造成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的活动。白蚁防治服务作为一种社会产品,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服务对象的广泛性。白蚁是破坏性极大的世界性害虫,白蚁危害涉及房屋建筑、水库堤坝、农林作物、通讯设备、交通设施、园林绿化等多个领域。据估计,我国房屋建筑每年因白蚁危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0~25亿元。白蚁对文物古迹、水库堤坝等造成的间接损失则更为巨大。由于白蚁危害大并已关系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白蚁防治服务对象广泛,涉及国民经济的许多方面。
(2)服务资源的稀缺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约有白蚁防治专业机构1000余家,其中事业性质单位约600家,企业性质单位约400家。全国白蚁防治行业从业人员约11570余人。相对于白蚁防治服务的巨大需求,其服务资源的稀缺性是十分明显的。
(3)实施的复杂性。白蚁防治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代表直接服务对象的利益,同时也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但由于存在白蚁危害严重性、白蚁服务质量、白蚁服务成本等的信息不对称性,白蚁防治服务的实施涉及政府、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等多个层面。一些事务需要政府出面组织和实施才能实现,一些事务是服务单位与对象难以实施或不愿意承担的。
2. 白蚁防治服务业的形成与发展
目前,我国白蚁防治服务的主要对象有两部分:一是水库堤坝、林木的白蚁防治;二是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其中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要占到绝大部分。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包括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原有房屋的白蚁治理。
我国的白蚁防治服务业的形成与发展基本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二十世纪50年代到80 年代中期,以白蚁灭治为主的时期。这个时期主要开展群众性灭治白蚁运动,一些蚁害地区的大中城市建立了白蚁防治的专业机构,白蚁预防是在建设单位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第二阶段是从1986 年至1999 年,“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时期。1986 年,浙江省率先争取到了有关部门领导的同意并发文,在浙江省范围内开展了新建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工作,1987 年和1993 年建设部分别二次发文,要求我国各蚁害地区的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必须进行白蚁预防。这个时期很多市县先后都建立了白蚁防治所(站、中心) ,白蚁预防工作有了一定的起色,但全面开展的阻力依然很大;第三阶段是从1999 年以后“ 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阶段。1999 年10 月15 日建设部第72 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颁布,是我国白蚁防治服务业的一个重大转折点,我国的白蚁防治服务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有蚁害地区基本上开展了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服务。
近年随着我国白蚁防治服务业的不断发展,白蚁的综合治理已开始进入实施起步阶段。害虫综合治理(Integrated Pest Management, 简称为IPM)是指对害虫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系,它从生态系统的总体出发,根据害虫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充分发挥自然因素的控制作用,因地制宜地协调应用一种或多种必要措施,将害虫控制在经济损害允许水平以下,以期获得最佳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白蚁的综合治理是指运用IPM理念进行白蚁防治服务,其特点是以一定的区域为服务对象。
三、白蚁防治服务的属性分析
1.消费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
对于白蚁防治服务的非竞争性可从二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由于目前蚁害地区的各市、县(区)基本上成立了专门的白蚁防治机构,负责本地区域范围内的白蚁防治服务,只要在服务能力的承受范围内,任何人对白蚁防治服务的消费不会影响或减少其他人的消费,也不会引起边际成本的增加。但一旦超过了服务能力的承受范围,拥挤就会出现;另一方面,由于白蚁生存的需要,每一白蚁群体均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即白蚁危害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在同一白蚁群体的危害区域内不存在消费的竞争性。因此白蚁防治服务的消费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
2.受益在技术上具有的排他性
白蚁防治服务总是针对一定的直接服务对象进行的,具有直接受益的对象。从技术角度看,白蚁防治服务在受益上具有排他性,也就可以按照谁付款谁消费的原则,将不付款的人排除在外。当然,由于存在白蚁危害的区域性,在同一白蚁群体的危害区域内存在一定的非排他性,这在开展白蚁的综合治理以后会更加明显。
3.白蚁防治服务存在外部性
白蚁防治服务的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1)消费的外部性。白蚁活动具有较大的活动范围及较强的扩散迁移能力,如有的白蚁种类的一个成熟群体,其活动范围有时达几千平方米,也就是说一个白蚁群体的危害面积可达几千平方米,在该范围内有人消费了白蚁防治服务,其它人也就可免费享受;如目前世界上危害严重的台湾乳白蚁,原只存在于我国台湾等少数几个地区,但随着二次大战物资的运输,台湾乳白蚁的分布范围扩大,目前已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产生危害,成为世界上危害房屋建筑最严重的害虫,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每用于该种白蚁防治费用超过十亿美元。这说明一个地区的白蚁防治服务将会影响其它地区的白蚁分布,由此可见白蚁防治服务的消费其效应存在“溢出”现象,其正外部性明显。
(2)生产的外部性。在进行白蚁防治过程中,必然要采用一定的工艺、方法、药物进行处理,不同工艺、方法、药物不仅影响白蚁防治的质量,而且也会造成对环境不同程度的影响。如作为前几年世界范围内的主要白蚁防治药物--氯丹和灭蚁灵,它们对白蚁防治的效果十分明显,对推动白蚁防治工作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由于它们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简称POPs),在环境中不易降解,存留时间较长,局部排放的POPs可以通过大气、水和食物链的输送而影响到区域和全球环境。因此POPs已成了由人类活动排放到环境中最危险的污染物质之一,POPs污染问题已经成了全球关注的焦点。经过3年多时间的多次政府间谈判,2001年5月23日,世界上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签署了旨在控制和消除POPs污染影响的《POPs公约》(又称《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该公约的签署全面开始了削减和淘汰POPs的国际合作,2004年5月17日公约对全球正式生效,2004年6月25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公约,2004年11月11日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虽然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全面开始了对POPs的控制和污染影响的消除,但需要巨大的社会成本。通过对该事例的分析,可以认为在白蚁防治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有可能产生较大的负外部性。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白蚁防治服务是既有公共产品特性又有私人产品特性的准公共产品,而且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和外部性,因而可以通过收费来调节供需的平衡,解决拥挤性问题;通过政府的规制,解决外部性问题。
当然,本文仅仅是通过对白蚁防治服务的属性分析,从理论上将我国的白蚁防治服务定位为准公共产品,来说明白蚁防治应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需要政府、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等多个层面的有机结合,才能确保我国白蚁防治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至于白蚁防治服务供给方式的选择、合理定价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